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5执56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莞市微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微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东莞市微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微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莞市微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