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5执44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6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