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3民初4640号
原告: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站市场(芝罘屯路13号-A2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
原告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货款4900元及利息(其中以5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以4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6日,***从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两台打印机4150元。后期再次采购了一台打印机,价格为950元,共计5100元。经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拒付,直至2018年11月26日,才支付200元,余款49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16日,***从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处购得型号为东芝2006和东芝240S打印机各一台,价格分别为3000元和1150元。后又再次从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处采购了型号为京瓷1020的打印机一台,价格为950元,以上货款共计5100元。2018年11月26日,***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货款200元,尚欠4900元至今未还。
经本院与***电话联系,其认可欠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00元属实,并同意支付利息,但称其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要求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光盘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00元属实,被告***理应清偿。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尚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00元及利息(以5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以4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