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瓜民二初字第673号
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3年5月8日。
委托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