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

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瓜民二初字第673号 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3年5月8日。 委托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