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

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22民初248号原告(反诉被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反诉原告):***,男,瓜州县西部天地时代购物中心综合二楼御记煌焖锅旗舰店店主。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69年7月2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瓜州县渊泉镇县。原告(反诉被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2018年3月22日,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费,其反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二、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瓜州县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