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5561号
原告: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汉族,1995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3月23日,原告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