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致拓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1690号 原告: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致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致拓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