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宇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诉陕西信宇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25民初19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 被告陕西信宇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岚皋县城关镇堰溪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信宇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