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4363号 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