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763号之一
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19号6层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