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263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三八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同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15号友谊宾馆东附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同和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民初69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受理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0月30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包头市同和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房屋,经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余额不足,公积金、房产、车辆查询无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3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