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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82民初91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大商贸中心)A幢4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857279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西溪路6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754769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269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路20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17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8903412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路20号海***城17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05230932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北路59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05230932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70元,减半收取计179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