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305民初5530号
原告: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岛湄洲北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05371100D。(以下简称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路20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7号楼8层01、02、08、0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89034127P。(以下简称广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与被告广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广通公司支付给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审核费用54944元及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因湄洲岛环岛东路沿街民宅建筑立面及景观整治改造工程招标代理事项,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与广通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委托广通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答疑、工程预算答疑、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等相关文件。广通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送审造价为14308293元。2016年2月29日,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其对广通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审后造价为13372782元,净核减造价为935511元,净核减率为6.5%,超过3%。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支付预算审核费54944元。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5号)及招标公告的规定,由于广通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预算价误差超过±3%的,预算审核费用54944元应由广通公司承担。
广通公司辩称,1、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主张工程预算价误差超过±3%以上预算审核费用由广通公司承担,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2、因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对慢行系统挡土墙高度设计不明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审核时66.45米段挡土墙高度暂按6米计算,其他段挡土墙高度暂按2米计算。因此挡土墙工程量由3715.546立方米核减为900.86立方米,造成该部分造价净核减787979元,应排除在误差之外。扣除慢行系统的核减金额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核减金额为147562,误差只有1%,达不到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所称的误差超过±3%的情况;3、根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第4.2(2)条的约定,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应向广通公司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本案是由于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提供的图纸、数据不明确导致广通公司工程预算差价超过±3%,因此应驳回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湄洲岛环岛东路沿街民宅建筑立面及景观整治改造工程施工和监理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结果公示各一份,欲证明因湄洲岛环岛东路沿街民宅建筑立面及景观整治改造工程招标代理事项,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对外公开选择招标机构,2015年7月27日通过公开随机抽取广通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的事实。
2、《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一份,欲证明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委托广通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答疑、工程预算答疑、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等相关文件的事实。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报告书、预算审核增减情况说明、咨询费交款通知书、客户专用回单、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欲证明广通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送审造价为14308293元、审后造价为13372782元、净核算造价为935511元、净核减率为6.5%,以及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支付预算审核费54944元。
广通公司对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工程预算价误差超过±3%,及应由广通公司承担预算审核费用的事实。
广通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经质证广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2日,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发布湄洲岛环岛东路沿街民宅建筑立面及景观整治改造工程施工和监理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选择招标机构,招标公告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预算价误差(以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不得大于±3%,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曝光,被曝光清单编制单位,禁止在一定时间内在本市参加投标。”
2015年7月27日,广通公司被公开随机抽中作为湄洲岛环岛东路沿街民宅建筑立面及景观整治改造工程的招标代理人。后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与广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委托广通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答疑、工程预算答疑、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等相关文件。2、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3、通用条款第4.2(2)条约定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应向广通公司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后广通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为14308293元。2016年2月29日,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对于广通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2016年3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送审造价为14308293元,成果造价为13372782元,核减为935511元,净核减率为6.5%。2018年12月6日,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54944元。2019年7月29日,建设银行莆田分行造价咨询业务部出具《湄洲岛环岛东路沿街景观整治改造工程(***至北环路口段)预算审核增减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慢行系统主要因挡土墙高度设计不明确,审核时其高度暂按以下高度计算:66.45米段挡土墙高度暂按6米计算,其他段挡土墙高度暂按2米计算,经审核挡土墙工程量由3715.46m³核减为900.86m³,造成该部分造价净核减787949元。
另查明,《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5号),第三十条的内容为:“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属于财政部门审核的,上缴财政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经审理,因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与广通公司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招标公告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组成部分;2、案涉工程挡土墙高度设计不明确造成工程预算价误差是否应当扣除。
一、招标公告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组成部分的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因此,招标公告不属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组成部分。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主张按照招标公告中“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预算价误差(以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不得大于±3%,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曝光,被曝光清单编制单位,禁止在一定时间内在本市参加投标”的约定由广通公司承担预算审核费用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案涉工程挡土墙高度不明确造成工程预算价误差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
根据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与广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通用条款第4.2(2)条中约定,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应向广通公司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提供的慢行系统挡土墙高度设计不明确,以致广通公司在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工程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载明挡土墙工程量不一致。该部分造价净核减787949元是由于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设计不明确所致,不能由此推断广通公司编制工程预算造价不科学、不合理,因此案涉工程挡土墙高度设计不明确造成工程预算价误差应当扣除。扣除后,净核减率为(935511元-787949元)/14308293元=1.03%。因此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要求广通公司承担预算审核费用54944元,不予支持。
此外,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要求按照《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5号)第三十条规定,由广通公司承担预算审核费用,然而湄洲岛旅游建设公司无法证明广通公司在编制工程预算价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35.4元,减半收取617.7元,由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