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冀0730执保376号
关于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与齐河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3000元。本院依据(2025)冀0730民初41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齐河济高汉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额度冻结,目前实际控制金额为0.0元(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依法对被申请人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额度冻结,目前实际控制金额为0.0元(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