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5335号 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H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2389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城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228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到期债权。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60000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