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53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H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238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城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228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5335号民事裁定,并实际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所作的5960000元额度冻结并解除对其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