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703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城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2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