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149号
申请人: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3622819G(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城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2282E。
申请人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