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4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万科大厦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0655P。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