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盛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4766号
原告:深圳市中盛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5号易达晟大厦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P5P3T。
法定代表人:蔡叶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成科大厦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0655P。
法定代表人:吴炳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健,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德勇,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深圳市中盛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程德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中盛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4.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27元,由深圳市中盛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的2127.35元,本院予以退回。案件保全费1508.67元,由深圳市中盛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爱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