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烨兴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7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健,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悦,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兴烨兴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英杰,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兴烨兴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朱珠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的交易系通过案外人袁顺清下单、案外人金倩对帐完成,该两案外人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以及交易的金额有着利害关系,一审判决遗漏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至案件事实不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1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朱    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师先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