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21775号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0777X9。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振洲,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万科大厦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0655P。
法定代表人:吴炳峰。
被告:深圳市宏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怡乐花园9栋怡海阁D单元8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446X4。
法定代表人:吴宏忠。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为2746元,诉讼保全费1917元,合计为4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一八年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甘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