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448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娟,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万科大厦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065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苗,女,汉族,1993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岭南路67号佳兆业KPR广场19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2059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47元,减半收取3073.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3073.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