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1民初1190号
原告: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8幢24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光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东、赵庄街北4幢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光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