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破申9号
申请人: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号18幢243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姚家路9号。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中心C座19楼。
2020年8月25日,本院收到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联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能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9年4月21日中盛能源公司经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木联能公司与中盛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5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中盛能源公司的注册地在泰州市海陵区,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中心C座19楼。后木联能公司申请执行,2020年4月29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05执1620号民事裁定书,亦载明中盛能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中心C座19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中盛能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木联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俞爱宏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