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21民初6753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惠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供销社办公大楼4层,组织机构代码0561224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惠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1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柳云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