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8民初1541号
原告:耿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皓某。
被告:吴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达观李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耿某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吴桥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耿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耿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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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