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24民初6103号
原告:连云港胤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46号华茵办公楼4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31387247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南县孟兴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223392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灌南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5052294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连云港胤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连云港胤仁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云港胤仁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胤仁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