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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7民初5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内体彩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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