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洛阳博创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5473971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博创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豫0327民初2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运输的起运地,即始发地,为洛阳巿宜阳县、洛阳博创宜阳生产基地。因此作为运输始发地的宜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9)豫0327民初27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户籍地经常××均不在河南省宜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宜阳县。该案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签订运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货物始发地、目的地即《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起运地宜阳县及西安市莲湖区或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原审原告***、***选择向运输始发地辖区的原审法院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