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重工有限公司

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洛阳博创重科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燕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牛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