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327民初233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博创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博创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博创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博创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43元,减半收取51621.5元,由原告洛阳博创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卫 溪
书记员 张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