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润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2民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辽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只是上诉人单位因临时用工,经他人介绍到上诉人处从事辅助性服务的雇佣人员,被上诉人并不是上诉人招工招聘的工人。因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通过上诉人单位招聘于2020年7月4日至上诉人单位工作,在车间从事窗户制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在仲裁和一审中都承认被上诉人在其单位工作过程中手受伤了,只是强调被上诉人是临时聘用人员,不是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单位上班起,便每天按照上诉人单位的要求按时上班,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单位的工作,上诉人也按时支付了工资,双方应为劳动关系。 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改判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经人介绍于2020年7月4日到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在车间从事窗户制作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7月30日,***在切割制作窗户的材料时,右手受伤,***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院诊断为手部开放性损伤等伤情。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支付2020年7月及8月份工资每月2400元共计4800元。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投保了企业员工团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2020年12月28日经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案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于2021年1月12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原告的管理,从事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依照法律规定,***虽未与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确认***与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在其处工作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在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受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提供的劳动属于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发放工资,双方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正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状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