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0民初4733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宇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兰雅苑8号楼1门4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惠门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九十六中北8排2号,现羁押于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宇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宇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宇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宇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天津市宇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