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2民初650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