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顺机械有限公司

唐山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亮甲店镇杨五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于秀丽,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丰润镇小王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系执行董事。

原告**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裕公司)与被告**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容裕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容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68元,由原告**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刘丽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