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亮甲店镇杨五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于秀丽,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丰润镇小王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系执行董事。
原告**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裕公司)与被告**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容裕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容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68元,由原告**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刘丽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