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9民初1678号
申请人:唐山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亮甲店镇杨五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于秀丽,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丰润镇小王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唐山容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裕公司)与被告唐山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容裕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顺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容裕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容裕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唐山鑫顺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