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顺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唐山市丰润区鑫顺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农民。
被告:**,居民。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王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顺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