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顺机械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44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王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大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冀0208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770.2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唐山市丰润区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770.20元的冻结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