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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与吉水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赣0824行初6号 原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039L。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水县财政局,,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201482043XK。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棠武,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水县国土资源局,住,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文水大道**号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20148205955。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井冈山市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怡园新村**栋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8971036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诉被告吉水县财政局、第三人吉水县国土资源局、井冈山市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财政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以第三人井冈山市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被质疑事项进行了澄清,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相关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