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核工业测绘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2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玉茗大道南延伸段以东(***都)12栋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43276973F。 法定代表人:万含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646554。 被申请人: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03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4204301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433106。 解除保全申请人***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核工业测绘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了(2018)赣0102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核工业测绘院的银行存款45万元进行冻结及对担保人***、***共有名下位于抚州市金溪县浒湾镇新建路房产(证号:金房权证浒湾镇字第××号)进行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核工业测绘院的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共有名下位于抚州市金溪县浒湾镇新建路房产(证号:金房权证浒湾镇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熊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