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332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重庆市忠县乌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珠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人民大道*****园**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692175580C。
法定代表人:**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0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
被告: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会信用代码1150023375005127XM。
负责人:***,系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珠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阳市珠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回对安阳市珠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