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珠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332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重庆市忠县乌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珠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人民大道*****园**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692175580C。 法定代表人:**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0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 被告: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会信用代码1150023375005127XM。 负责人:***,系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珠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阳市珠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回对安阳市珠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