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兢晟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03民初545号
原告:四川兢晟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17层1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599227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1042530。
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0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3MB1532850u。
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职工。
原告四川兢晟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六枝农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兢晟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六枝农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兢晟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90400元,被告六枝农业局在未付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六枝特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被告六枝农业局将辖区内第三标段部分测绘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将从被告六枝农业局处承包的涉及六枝特区塔山街道办、新窑镇和***合计36642亩土地交由原告实际施工,双方约定以22.5元/亩计价。至2019年10月,六枝特区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已完工并经各级部门验收合格。至起诉时,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尚欠原告290400未支付。
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与六枝农业局、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于2017年签订《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补充协议》,约定将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承揽的***的郎节坝村、**村、上寨村、***、朗树根村、***、半坡村、塔山社区塔山村、新窑镇洗***等9个行政村的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服务工作转给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与原告签订《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补充协议技术服务》,约定由原告完成上述9个行政村的确权登记颁证服务,单价为22.15元/亩,工作量以最终确权登记的面积为准。税费差价为项目款的1.4%,技术管理费为10%。根据六枝农业局与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签订的《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补充协议工作量确认单》,经对2018年6月7日汇交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的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统计的工作量,上述9个行政村最终确权登记的工作量为36350亩。因此,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总价款为805152.5元。二、原告称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欠其290400元与事实不符,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仅欠其205341.5元。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2019年1月11日收到六枝农业局支付的《补充协议》款项376987.5元、300000元,共计676987.5元。其中,六枝农业局支付的第二笔款项300000元是与其他项目款项(即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第二标段,项目款1430000元)一并支付。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向六枝农业局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分别备注加以说明,以示区分。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税费后,分别于2018年1月9日、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334011元[376987.5×(1-10%-1.4%)]、265800元[300000×(1-10%-1.4%)],合计599811元。因此,原告所称欠款290400元与事实不符。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尚欠原告合同余款205341.5元(805152.5-599811)。三、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将收到的项目款扣除管理费、税费后,已全部支付给了原告,因此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不应再承担该项目的任何付款连带责任。
被告六枝农业局辩称,2015年,被告六枝农业局(甲方)通过公开招标依法选定了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乙方)作为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测绘技术服务第二标段作业单位。2015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2017年3月15日,甲方、乙方、丙方(辽宁宏图创展勘察有限公司)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将六枝特区辖区内9个村(***的郎节坝村、**村、上寨村、龙滩村、***村、***、半坡村、塔山社区塔山村、新窑镇洗***)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以25元/亩的价格交由乙方负责实施,面积约4.36万亩,甲乙双方约定的土地确权测绘技术工程总金额约为10604584.24元。根据六枝特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省级验收报告,补充协议的9个村确权面积为36349.08亩,实际应付金额908727元。截止目前,甲方实际已支付乙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工程款676987.5元,付款率为74.5%。原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9款明确:乙方不得将项目的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款费10%的违约金,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六枝农业局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2日,被告六枝农业局作为甲方,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涉案项目第二标段交由乙方测绘,单价为26.8元/亩。合同书第十三条第9项约定,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10%的违约金,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2017年3月15日,被告六枝农业局作为甲方,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作为乙方、辽宁宏图创展勘察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补充协议》,约定丙方自愿放弃涉案项目第三标段的9个行政村,分别为***的郎节坝村、**村、上寨村、龙滩村、***村、***、半坡村、塔山社区塔山村、新窑镇洗***的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服务,由乙方承揽该9个行政村的测绘服务工作,单价为25元/亩。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项约定,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条款外,原合同书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2017年8月2日,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与原告签订《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补充协议技术服务》,约定由原告完成上述9个行政村的确权登记颁证服务,单价为22.15元/亩,工作量以最终确权登记的面积为准。税费差价为项目款的1.4%,技术管理费为10%,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所有款项。2021年2月25日,二被告签订《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补充协议工作量确认单》,确认上述9个行政村的最终确权登记面积为36350亩。涉案项目于2019年1月验收合格。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99811元,尚有余款205341.5元未支付。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二被告工商信息详情2份;2、工程进度统计表复印件3页、按地块汇总表复印件1页、权证汇总表复印件1页、联系表复印件2页、现场照片6张、验收报告复印件2份、验收及申请付款表复印件1份;3、转款凭证2份;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提交的证据:1、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补充协议1份;2、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补充协议技术服务、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补充协议工作量确认单各1份;3、银行回单4份、增值税发票4份、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第二标段合同书1份;被告六枝农业局提交的证据:1、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合同书1份;2、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技术服务项目补充协议1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与原告达成的《六枝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补充协议技术服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应在涉案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所有工程款,即应于2020年1月前支付所有剩余款项,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至今未支付,已经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支持205341.5元。与原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系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不是被告六枝农业局,并且,该技术服务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原告提供的工作成果应由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六枝农业局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兢晟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05341.5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兢晟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兢晟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28元,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付娴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