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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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1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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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锁彬、王帅,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费尔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B楼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金霞。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费尔斯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雅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国巍
书记员郭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