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博电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无锡博电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3执4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博电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第三层37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博电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结欠无锡博电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30万元,此款,由***于2019年4月底前归还10万元,于2020年4月底前归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21年4月底前全部付清。如***有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无锡博电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权以465020.2元为执行标的,扣除***已归还的款项后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本案受理费8274元,减半收取后为4137元(已由无锡博电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 2、房产情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对外投资、股票情况。***名下无可执行的对外投资、股票。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