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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1053号 原告:**,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建设兵团农十二师104团。 第三人:新疆赋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499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与被告**、第三人新疆赋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115,000元,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1,2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