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897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移动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46475J。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