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8395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33号移动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46475J。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对方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