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8395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33号移动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46475J。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对方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