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561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移动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46475J。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于2021年4月16日以本案还存在众多问题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