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4232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移动通信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奕。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卓 彤